江苏宿迁黄贺律师:专业辩护为当事人赢得罪轻判决

时间:2025-12-06 15:36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网络
江苏宿迁的法律界,黄贺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职业素养,成为法律专业领域的中坚力量。他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多元的专业领域,多年来成功办理了众多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下面让我们聚焦他办理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2024年,陈某(化名)联系黄贺律师,称自己因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2020年3月9日至20日期间,陈某(化名)明知境外人员“老金(化名)”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向徐某(化名)、高某(化名)谎称可以安排“会玩电脑的年轻人”至某边境工作。之后,徐某(化名)联系葛某(化名)、江某(化名)、尚某(化名)等3人,高某(化名)联系刘某(化名)、魏某(化名)、周某(化名)、尚某(化名)等4人,陈某(化名)自己也联系了张某(化名)欲一同前往。陈某(化名)出资购买机票,安排徐某(化名)驾车运送上述人员从某地至某机场,还联系“老金(化名)”安排人员在某地接应。经其组织安排,上述人员先后从某地非法出境至境外。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化名)组织人数众多的他人偷越国境,并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在陈某(化名)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建议量刑6-7年。
面对这样的指控和量刑建议,黄贺律师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辩护工作。他表示,对陈某(化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偷越国(边)境罪罪名无异议,但应当认定陈某(化名)的行为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从犯。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是建立在被告人陈某(化名)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犯的认定下,量刑畸重,应当降档处罚。
黄贺律师提出了几点关键理由。首先,根据陈某(化名)讯问笔录,陈某(化名)称高某(化名)及徐某(化名)联系自己时,自己向金姓人员告知了情况,由金姓(化名)人员负责安排蛇头负责高某(化名)及徐某(化名)等人的偷渡,在此过程中,陈某(化名)仅仅起到传达的作用。其次,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证实出了机场后,是蛇头负责偷渡的,一切都听蛇头的。再者,陈某(化名)并无“蛇头”的联系方式,都是到地点后有人打电话给陈某(化名),且本案无证据证明陈某(化名)有蛇头的联系方式,有和蛇头商量偷渡的事宜,基于疑点利益归结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陈某(化名)确实不认识蛇头,未与蛇头之间建立帮助他人越境的意思联络。最后,本案可以确定偷渡的具体路线也不是陈某(化名)安排的,而是金姓人员和蛇头沟通的。陈某(化名)回国也是自己花钱找所谓“蛇头”偷渡回国,如果陈某(化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犯,不可能在偷渡回来时还让金姓人员联系蛇头让自己偷渡回来,不符合客观常理。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化名)伙同他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被告人陈某(化名)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此采纳了黄贺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从犯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陈某(化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此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有认罪认罚程序,经黄贺律师挖掘辩点,最终取得了罪轻的良好效果。
黄贺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1年丰富经验。他毕业于扬州大学,拥有法学学位,是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该所刑事部主任以及管理委员会委员,还是宿迁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他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多起无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如“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最终判决无罪案”入选“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还在建设工程公司股权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和独到建树。同时,他还荣获了众多荣誉,如“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2020年度优秀律师”“宿迁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人”等。
黄贺律师始终奉行“专心致志、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坚持“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的服务理念。他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在宿迁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未来,相信他将继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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