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群众不妨从公开手机号码开始

时间:2020-05-09 22:0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滕修福
  2月21日,陕西省一位律师向省人大常委会寄送了《关于公布陕西省人大代表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的建议函》,要求人大常委会公布陕西省人大代表的手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以及相关履历,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中人大代表缺位、群众有事找不到代表的问题。(《中国青年报》2月23日)

  据报道,此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网站上已公布了该省本届578名人大代表的名单。但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的律师段万金认为,只公布人大代表所属的区域、性别,是远远不够的;要畅通人民和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通道,公布所有人大代表的手机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简历以及代表的侧重方向。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对这一律师的建议表示支持。为推动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陕西省人大方面有必要采纳这一建议,公开省人大代表基本情况和手机等联系方式。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而“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畅通代表与群众联系的渠道,让群众有事能及时找到或联系到相关代表。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代表的工作单位和手机等联系方式,便于群众联系代表,依法很有必要。为此笔者认为,各级人大代表不妨从公开手机号码开始,以实际行动践行“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定,随时随地听取和收集民意诉求,这样有助于更好地为民代言,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公开代表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也是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六条、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均有规定)的需要。人大代表是一种法定职务,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依法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代表职务不是空洞的头衔,有其依法应当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代表是否依法履职尽责,选举他们的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有权监督,不称职的还可以依法罢免。因此,公开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简历等基本情况和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助于强化社会公众对代表的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2010年新修正的代表法也新增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办事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代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因此,各级人大方面要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各项具体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和细化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方式方法。

  诸如据报道的就在段万金寄出建议函的当天,陕西省省委书记赵正永在新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培训班上所要求的“每名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至少要有10名固定的、普通的联系对象”等具体措施,可以细化到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之中。当然公开代表的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也不例外地要细化到制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