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要孩子就不准离婚,是情怀还是回避裁判?

时间:2026-06-16 15:17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网络

都不要孩子就不准离婚,是情怀还是回避裁判?

一对夫妻张某和朱某,感情破裂,到法院离婚官司。双方都想离,但被问到离婚后孩子跟谁,双方却都说不要。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淮安市妇联联合发布的家事纠纷典型案例,说是“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与人文关怀”。朋友圈里不少律师转发点赞。

但作为常年一线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我对此有不同看法。我认为,法院此举涉嫌回避裁判义务,用“情怀”掩盖“甩锅”。

但必须声明:我所有的质疑,都源于对司法公正的深爱。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不是吗?

01.“不准离”能解决孩子没人想要的问题吗?

不准离婚就能激发出这对父母对孩子突然的深爱和抚养意愿吗?当然不能。

不准离婚后,孩子依然在这个互相推诿的家庭里,每天看着冷眼、听着争吵。父母还可能因为离不了婚而迁怒于孩子——“要不是因为你,我早就离婚了”。

所以,“不准离”不是保护,而是把问题从法院的案头,甩回了孩子的肩头。

更何况,《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都同意离婚,显然感情已破裂。法院以“孩子没人养”为由不让离婚,是在用一个非法定条件去否定法定条件。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是不是所有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只要双方对抚养权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都可以判不离?这是否违反民法典?

02.“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应用来拒绝裁判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写得明明白白,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请注意这个规定的关键点是“协议不成”。双方有争议恰恰是法院需要介入纠纷进行裁判的触发条件,而不是法院不予裁判的理由。

在双方协商不成或者相互推诿时,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的抚养事宜,而不是把问题推回去。

03. 比“不准离”更严重的,恐是这种裁判的示范效应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个案子被当作典型案例公开宣传。这是否会引导很多法官遇到双方都不要孩子的,也判不离婚?省事,还能落个有情怀的好名声。

但如上分析,这不是在保护孩子,这是用水龙头冲洗干净自己的案头。法院是解决争议的地方,不是回避争议的地方。

如果连家事法官都不敢判谁养孩子,那法律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成了空话。

04. 制度工具箱早就有了,只是实践中较少运用

有人可能会问:那法院能怎么办?判给谁都不愿意,执行又难。

事实上,近些年的家事审判改革,已经给法院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工具。问题在于,很多法官要么不了解,要么了解但鲜少主动运用。

第一,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并指定抚养人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授权法院直接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法院应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稳定性、与孩子的情感联系等因素,判决合适的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这是标准操作,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第二,法院可以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纠正当事人的抚养心态,比判决不准离婚更有利于孩子实际得到好的抚养。

第三,引入社会调查与判后回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要求,在必要时开展社会调查,查明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监护履行情况,为案件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判决作出后,法院可以委托社工或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判后回访,持续关注孩子的成长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介入。

第四,民政部门和社区可以成为兜底力量

如果判决后抚养方出现虐待、忽视等情形,法院可以通过判后回访主动发现,民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临时监护,必要时依照民法典第36条撤销其监护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履行兜底职责。

把这套组合拳用起来,才能做出一个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判决:离了,孩子有人管,判后有人跟,出了问题有人兜。而不是一句“不准离”,就把孩子推回那个冰冷的家。

最后的话

父母推卸抚养责任,是道德溃败和不尽法律之责。

面对如此当事人,法院的职责,不是做道德评判,而是在规则失守处,亮明司法态度,替那个沉默的孩子寻求更好成长的希望。

回避,不是公正的注脚。这一点,任何时候都不该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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