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出庭哪些场景有用?

时间:2025-06-03 10:24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网络

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出庭哪些场景有用?

经常有患方朋友甚至律师同行邀请我做专家辅助人出庭,但是大部分我都拒绝,因为基本上没有意义,浪费当事人的钱,实践中只有少数情况有意义。

一、法官建议患方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1.患方初步举证医院有过错。

实践中不是所有医疗纠纷案件都做了鉴定,法官可以参考鉴定结论判决,有些案件患方已经初步举证医院有过错、有因果关系,患方拒绝继续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明确责任比例,那这个时候法官可能希望有专门知识人来对案件的责任分配进行进一步说明。例如纱布遗留盆腔,患者有不孕不育的损害,患方已经举证医院有过错,纱布遗留盆腔肯定会引起炎症粘连,那和不孕不育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患者做试管婴儿的医疗费是否应该赔偿呢?法官确实无法做出判断,这时候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意义就很大。

2.医院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

例如没有告知尸检有关规定、病历缺失、出具了两份不一样的病历导致真实性无法认可,等等,这个时候不仅具体诊疗过错无法认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认定,法官也需要患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所以,当法官主动建议患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时,这是好事,法官在找依据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些情形患方主动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会有利。

1.法官有可能支持重新鉴定。

在有鉴定结论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但当与法官沟通的过程中法官也表现得对鉴定结果出乎预料的话,那有希望推翻,例如鉴定结果出来,法官通知患方去拿报告,或者告知可以提书面异议,表达了类似于这样的观点“我想着多少都有点责任,怎么会是无因果关系?”、“责任定得确实不高”或者“你们把异议都提出来,鉴定机构回复不满意的话可以请他们出庭”,这个时候其实暗含着法官也对鉴定结果表示疑虑,患方再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向鉴定人发问,法官有可能根据鉴定人庭审的表现来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2.某些专业性问题既关键又争议性很大。

鉴定报告不一定把所有问题都做出了评价,有些会把一些不确定的问题留给法院,例如“手术记录未记载喉返神经保护的问题,故术中有无操作不当损伤喉返神经无法评价,由法庭根据调查的事实另行认定”,这个时候如果患方请普外科临床专家出庭说明喉返神经保护是甲状腺手术必须的步骤,法院应当会采信并增加医院的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患方必须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即患方因患者离院后死亡未行尸检,鉴定结论只针对出院时状态鉴定了与诊疗过错的因果关系,这个时候医院肯定主张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死亡不是在医院发生,未行尸检死因不明,那么患方肯定要请专家辅助人说明患者出院时状态必然导致死亡,死亡与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这样法官才能依照形成的证据链作出判决。

三、不是鉴定结论不服就要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仅因鉴定结论不满意就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相关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对法官判决影响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实践中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人已经评价过的问题发表意见,其证据力远远低于鉴定意见,法官一般不会采信。

总之,不要动不动就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浪费钱,只有以上场景出现咱们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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