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治安违法行为与猥亵儿童犯罪的区分

时间:2026-05-09 12:57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李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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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我们结合北京东城法院判决的一起真实案件,讲讲猥亵儿童这个行为,什么情况属于治安违法,什么情况会构成刑事犯罪

张某是北京某健身房教练,被害人李某(12岁)是他老板的女儿。2023年11月18日零时,张某明知李某父母不在家,仍然进入李某家中。他看到李某躺在床上,先用手摸她头部,然后将手伸进被子抚摸李某小腹约5秒钟,并试图向小腹下面摸。李某推开张某并大声警告:“别碰我!”

张某起身关掉房间灯,再次回到床边,强行将身体压在盖着被子的李某身上,并搂抱李某。李某再次推开他,警告:“再不走就打电话给我爸!”张某到门外待了一会儿,又返回房间,叮嘱李某不要告诉别人,还要求李某抱自己、加微信。李某多次拒绝后,张某才最终离开。

案发后,李某产生独处恐惧等创伤反应。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同样是“摸”,为什么有人只被行政拘留,有人却要坐牢?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行政违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事犯罪

同一个行为,为什么有的只拘留,有的却判刑?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达到了“应予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察以下几个因素:

考察因素

侵害部位的隐私程度

触碰隐私部位(如胸部、下体)比触碰手臂、头部更严重

猥亵方式

直接触碰皮肤 vs 隔着衣服;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如压制、搂抱)

持续时间

长时间反复猥亵 vs 短暂触碰

特定时空环境

深夜、闯入家中、利用特殊身份(如老师、教练)等

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

利用信任关系、职务便利作案更恶劣

是否造成实际伤害

是否导致被害人产生心理创伤、恐惧等后果

简单说:不是只要“摸一下”就一定是犯罪,但一旦行为带有强制、威胁、利用特殊身份、造成心理伤害等情节,就可能从治安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

那么,本案为什么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刑事犯罪),而非治安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1、特定时空环境恶劣:张某选择凌晨、女童父母不在家时,擅自进入其家中。这不同于公共场所的“顺手揩油”,而是有预谋地闯入私密空间,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安全感和羞耻心。

2、采取强制手段:张某在被推开、警告后,并未收手,反而关灯、强行以身体压在李某身上、强行搂抱。这不是“短暂触碰”,而是带有强制性的猥亵行为。

3、反复纠缠:张某在李某多次拒绝、警告后,仍返回房间纠缠,要求抱自己、加微信,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4、造成实际心理伤害:案发后,李某产生了“独处恐惧”等创伤反应,这是实际危害后果。

因此,虽然张某抚摸小腹仅持续约5秒,但由于上述情节,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治安违法的范畴,达到了应予刑事处罚的程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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