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只有牵好这个“牛鼻子”,才能确保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印发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及其实施意见、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机制指导意见、院庭长办案机制指导意见等文件,辅之以法官员额制、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等配套改革举措,搭建起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框架,相关制度成果已纳入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如何落实“有序放权、科学配权、规范用权、严格限权”,构建审判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新机制新格局,已成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迫切需要,也需要更加务实管用的配套制度安排。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扬“钉钉子”精神,着力在“立行立改、见底见效”中抓改革落实。
一是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就如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提出总体要求。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立足最高审判机关职能特点和案件类型,细化分案规则、合议庭组成模式,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确保监督有序、监督有责、监督留痕。
二是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明确院庭长、审判组织和承办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逐项对应,不允许有不受责任制约的特权,科学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在审判领域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四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推动从审判机制上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差异。这一解决机制与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形成合力,构成有机衔接、对应互补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避免和解决“类案不同判”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问题。
有了新的审判权力运行制度体系,还需要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与之配套。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已完成审核程序,并组织实施。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正在抓紧推进过程中。考虑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通知,要求保持警队的相对独立性,确保司法警务工作正常运转。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既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推进不断变化的。“立案难”存在时,人民希望及时便捷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人民又希望纠纷能尽早化解、资讯能及时获取、诉讼能在线操作、利益能尽快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