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4)

时间:2020-04-17 12:22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编辑: 采集侠

  第二,新难问题较多。如垄断协议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共谋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实施地可否作为垄断纠纷的管辖连结点,未起诉销售商的情况下能否将网络平台商作为管辖连结点,确认不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可否作为管辖连结点,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伴随科学技术、商业模式以及维权实践的不断发展,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呈现出日趋复杂与多样化的特点。

  第三,司法态度较宽容。法庭审结446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以撤改方式结案的仅为21件,占比4.7%。出于保护权利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及适度促进司法竞争的考虑,法庭对权利人选择案件管辖连结点持较为宽容的司法态度,尊重权利人对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6)其他类型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涉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涉及的品种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玉米、水稻、蜜柚、花卉等;第二,技术事实的查明难度较大,尤其是“同一性”的判断难度较大;第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元化,如诉讼主体资格、品种权保护范围、合法来源抗辩、侵权赔偿数额等。

  法庭审理的技术合同案件,多数以违约行为的审查认定为审理重点,技术事实的查明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多具有重大影响。

  法庭审理的涉技术秘密案件,涉及程序问题较多,程序规则得到进一步明确。

  (二)树立标杆案例,发挥示范作用

  法庭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法庭充分利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集中管辖的优势,打造出一批有社会影响力、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价值的标杆案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019年3月27日,知识产权法庭由庭长罗东川、副庭长王闯等五人组成合议庭敲响法庭“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从立案、开庭到结案送达,案件审理过程用时仅50天。该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先行判决问题,具有前沿性。通过该案,法庭明晰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阐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临时禁令的独特价值,明确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的条件和规则。该案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被评为2019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例。

  以“第一槌”为样板,法庭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特性,通过个案智慧总结类案经验,树立了一批标杆案件。如在机械领域,上诉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原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所涉专利为“肝病无创诊断仪”,该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同和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等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在医药领域,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涉及的发明为前沿生物基因技术药物,法庭厘清了专利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标准的关系,促使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判断标准回归核心和本质,并对如何在创造性判断中避免“后见之明”给出了明确指引。在通信领域,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所涉专利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该案以网络通信领域的技术特点为重要考量因素,确定了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即构成侵害方法专利权。在植物新品种领域,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所涉植物新品种为“三红蜜柚”,该案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等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指出在植物体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情形下,应审查被诉侵权的销售者将其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进行销售的真实意图。

  (三)实施系统工程,统一裁判标准

  一年来,法庭建设和实施“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形成专项规范、分段保障、严管重点的工作体系,为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提供了制度和体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