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3)

时间:2020-04-17 12:22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编辑: 采集侠

  第四,案件审理周期短。由于民事与行政程序交织、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等多方面因素,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比较长。法庭2019年审结的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第五,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8.9%,有部分案件属于当事人之间跨国诉讼的一部分,与国外专利侵权诉讼相互影响。法庭坚持对中外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依法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第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明显。运用诚信诉讼机制,在拒不履行文书提出命令、故意毁损被保全产品等情形下采取不利于该行为人的事实推定。在审结案件中,权利人胜诉案件占比61.2%。

  (2)专利民事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专利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侵权判定为主要争议的案件较多。权利要求解释关系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与侵权比对的结果,法庭通过个案裁判在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捐献原则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多起案件涉及等同侵权判断问题,如何在维护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同时,给予专利权人以公平保护,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第二,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为最常见的抗辩事由。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案件占比最大,争点多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等方面。现有技术抗辩的提出较为随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才首次提出该抗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重。

  第三,具有商业维权色彩的关联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此类案件表现为权利人以同一专利在全国各地进行批量商业维权,所涉专利多为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人多为居于商品流通环节下游的小型销售商。

  (3)专利行政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专利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涉发明专利、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多。三种专利类型中,最具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的案件数量,在无效宣告和驳回复审案件中均居于首位,体现了创新主体和相关公众对专利价值的重视。在技术领域方面,机械领域的案件总数最多,但在无效宣告案件中,电学领域与机械领域的案件数并列最多,其中不乏通信技术、计算机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纠纷。化学领域的无效宣告案件虽总体数量不多,但普遍集中于医药、生物技术等重要产业领域。

  第二,多数案件以创造性判断为主要争点。涉及创造性判断的案件共92件,在审结的专利行政案件中占比约70%;在撤改一审裁判的案件中,涉及创造性判断的占比80%。法庭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注重通过“三步法”判断非显而易见性,规范商业成功因素等辅助判断的适用,对化合物药物新晶型、涉保藏生物材料等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进行探索,确保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依法获得保护。

  第三,驳回复审案件中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较多。在审结的57件专利驳回复审案件中,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占比75%以上,绝大多数因不具备创造性、少数因不具备实用性或不符合授权主题而被驳回。因错误理解专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而导致起诉不予受理的10件案件中,申请人均为自然人。

  (4)涉计算机软件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涉计算机软件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计算机软件案件主要包括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两类。其中,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占全部计算机软件案件总量的80%以上。

  第二,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尤其是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开发成果是否交付、交付内容是否符合约定、履行中的变更是否已经达成合意、迟延履行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

  第三,审理难度差异大。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对于软件侵权的技术事实争议较大,则往往涉及复杂的源程序比对,审理难度很大;反之则审理难度较低。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中,如果合同约定模糊、有关履约标准难以确定,则审理难度较大;反之则审理难度较低。

  (5)管辖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管辖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较多。基于诉讼策略、管辖规则复杂性、管辖连结点更多等因素,被诉侵权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有更大争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