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彰显刑事司法理念进步(2)

时间:2020-04-17 10:38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编辑: 王新

  例如,在【案例1: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法院认定郭某某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出国旅游返回后的故意隐瞒和不执行隔离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在另一方面,在这批案例的裁判结果中,我们均可以看到“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关于从轻情节的描述,在量刑上并没有因涉及疫情防控就人为地“拔高”处理,例如在【案例7: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法院结合王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由此体现出法院是全面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从轻情节等综合因素,没有偏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要求。

  本批公布的典型案例也充分体现出理性司法的立场,这鲜明地反映在【案例4: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法院认定苟某在疫情排查工作中,多次故意隐瞒其去武汉市的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造成900余人被整体隔离、3名亲属被确诊感染的严重后果。根据公开报道,苟某最早是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这作为全国第一例而引发广泛的关注。

  我们应该看到,面对突发的疫情,在防控初期难以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和救治,患者和非患者都混杂在一起,许多群众难免会紧张恐慌,面对隔离的严格管控措施也经常表现出抵触情绪,而且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的检测和康复问题也远比“非典”疫情复杂。除了极少数出于恶意报复社会的患者之外,绝大多数人在明知的故意内容上是隐瞒活动轨迹或者密切接触史,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在意志因素上对于引起病毒传播的后果也是持否定的态度。可以说,那些已经确诊或疑似的病人本身就是疫情的受害人,在办案处理时理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体现出人文关怀,不应是简单地“重拳伺候”。

  有鉴于此,随着防控疫情的深入发展,我们在总体上坚持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下,也需要考虑上述复杂的案件情况,准确地评价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简单生硬地均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治。特别是该罪是一个带有死刑的重罪,在长期重拳打击的司法操作思路下,也容易扩张适用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刑法理论界长期呼吁应审慎适用该罪。

  值得肯定的是,该案检察机关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苟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起诉的罪名定性,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从而确定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分标准。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理念进步。这既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防止了“一刀切”的机械操作和重刑主义,也有利于消除群众的对抗情绪,有效地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从而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表现出疫情防控中的司法法治化水平。

  三、司法导向:多重效应的考量

  今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面临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全国“战疫”的总体战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因此,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理性地司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能的最基本要求。

  从保护法益看,公共安全是上位概念,容易囊括众多直接客体而泛化理解适用,故我们更应考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其在刑法典中的体系性位置处于分则第六章中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从长远的角度看,在防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依法提高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幅度,并从大视野上将其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范畴,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民众的公共卫生意识,而且可以体现出人文关怀,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易于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可以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守法意识。

  最高法在公布的第三批案例上,将焦点全面地汇聚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此也反映出“指挥棒”的司法导向效应,应该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