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彰显刑事司法理念进步

时间:2020-04-17 10:38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编辑: 王新

  在全国通力联动、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大背景下,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批案例发布的时间节点,正处于应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

  与前两批案例注重于涉疫情审判的多种主要犯罪类型相比较,该批次案例有着明显的不同点,即全部8个案例均聚焦在一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审判适用上。这不仅反映了司法机关加大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力度,突出在依法防控疫情中的刑事打击重心,继续保持刑事审判服务于我国疫情防控的大局观,也彰显出我国防控疫情的刑事司法理念之发展,标志着在防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事法治化水平之进步。

  一、明确标准:适时地指引激活罪名后的审判实践

  为了依法惩处涉疫情的违法犯罪,为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今年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整理归类出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的九类犯罪。在体系位置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出现在第一类的重点打击犯罪之列。这与17年前抗击“非典”疫情时期的情况大不相同。

  在2003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考虑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对象必须是甲类传染病,而“非典”未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仅有鼠疫、霍乱两种类型的甲类名录,致使该罪名无法应用于防控“非典”疫情,故《解释》完全没有提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相关案件主要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在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在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卫健委首先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意味着新冠肺炎被划入“准甲类传染病”的范畴,突破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无法应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致命“瓶颈”。为此,“两高”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至此,在司法实务中极少适用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激活,开始步入疫情防控的司法战场。

  但是,自刑法设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来,一直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在立法与司法之间存在规范的“盲区”,致使基层实务部门对该罪名的认识不一致,严重制约了司法操作的效果。

  面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轻骑兵”指引作用,及时地依法分批发布案例,以加强审判指引。在3月10日发布的第一批10个典型案例中就包括【案例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之基础上,这批发布的8个案例则全方位地聚焦在疫情防控期间多发的违法行为形态: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拒不执行隔离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重大风险。

  在全国上下联动抗击疫情的严密体系下,关于出入疫情高发地区的信息排查和执行相关隔离措施,是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的基础性防控手段。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便利,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的活动轨迹,或者密切接触史,给疫情的蔓延和反弹带来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在前期取得的来之不易的防控战果。

  可以说,本批次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司法针对性,系统地梳理和归纳了这种犯罪类型的特点,明确司法操作的标准,有助于各地审判机关统一定罪量刑的尺度。另外,这也为将来“两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解释,提炼总结该罪名适用的司法经验,进行了前期的实践准备。

  二、理性司法:体现疫情防控中的司法法治化水平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集中暴发的严峻态势,在防控初期,我们是侧重于严厉打击和震慑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要旨,也延续着防控“非典”疫情的基本思路。

  为了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本次公布的8个案例在裁判结果的归纳上,充分体现了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