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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者有底气和勇气

2020-04-27 17:40作者:史洪举
  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地对待见义勇为,进而让社会更有正气、让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气和勇气。

  一场沸沸扬扬的福建“福州制止侵害反被刑拘”案,引起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福州晋安区警方2月20日晚通报,明确对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无疑让背负巨大压力的赵宇舒了一口气。而长远来看,这一处理结果显然是司法对正义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在面对不平之事时该出手时还出手。

  见义勇为并不属于刑法术语,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简单明了,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却异常复杂。而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司法机关均将见义勇为者和施害者的损失大小、伤情轻重,施害者的犯罪罪行严重程度作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

  显然,这一做法悖逆常理,朴素善良的公众也不接受。要知道,见义勇为本身就存在风险,需要勇气和智慧。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多是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果断的出击方可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对不法行为时先仔细想想如何有效制止又不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待考虑周全时,恐怕不法者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尤其是不法者的受损是其自身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不法行为在先,也就没有见义勇为带来的“合法伤害”。要是对见义勇为过于苛刻,只会形成负面激励,让更多人理性地选择“远离是非”。值得点赞的是,赵宇事件中,检察机关及时作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追究其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打消了人们的疑虑。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该总是在好人遭遇恶人时束缚好人而放纵坏人。而应鼓励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制止,且敢于毫不退让,毫不退缩地制止、反击,而非一味委曲求全、退缩避让。“昆山反杀案”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地对待见义勇为,进而让社会更有正气、让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气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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