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借故生非?这个案子说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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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对方先惹事的,怎么最后抓的是我?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经常被问到这个问题。
最近入库的一个典型案例,正好能说清楚这个事儿,值得好好聊聊。
2023年5月29日凌晨,丁某和王某伟几个朋友喝完酒,路过一家KTV楼下。有个醉酒的男子庄某,嫌他们说话声音太大,开口骂了几句。两边吵了两句嘴,但很快就被旁人劝开了。丁某他们回了酒店,庄某去了路边等车。
这事儿按理说到这就结束了。但丁某回到酒店以后越想越气,不甘心。
于是丁某带着王某伟又折返回去,在马路上找到了庄某。丁某上去就打,庄某吓得赶紧跑,两个人追出去老远,最后庄某摔倒在地。人都已经倒地了,丁某和王某伟还在拳打脚踢。最后庄某肋骨断了6处,已达到轻伤一级,身上另有5处轻微伤。
最终法院判决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王某伟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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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这个案子前,得先看一条关键的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叫借故生非。生活里有点小摩擦是很正常的,被踩了一脚、被人瞪了一眼、排队被插了队,这些法律上就叫偶发矛盾纠纷。正常人处理这种事,要么理论几句,要么自认倒霉走人。但如果有人因为这点鸡毛蒜皮的事,就大打出手、砸人东西、把人打伤这就叫借故生非。
行为人并不是真的有什么深仇大恨要解决,而是借着这点小由头,发泄情绪、逞威风。这在法律上称为寻求刺激或逞强耍横,是典型的寻衅滋事动机。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矛盾是被害人故意挑起来的,或者冲突一步步升级主要是被害人的责任,那就不按寻衅滋事处理。比如对方故意挑衅、先动手、在你一再退让的情况下还步步紧逼,这种情况你还手,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不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但是,这个例外有一个特别容易被忽略的前提,即纠纷必须是连续发展的,中间没有断过。
如果已经被人劝开、双方已经分开、事态已经平息,然后你觉得不解气,又主动折回去找对方算账,那这个例外就不适用了。
为什么?因为在法律看来,这时候你已经不是在应对纠纷了,你是在制造新的纠纷。
丁某他们第一次和庄某发生口角的时候,如果当场动起手来,那还可以说是对方先骂人的,我被激怒了才动手。可实际情况是已经各走各的,回到酒店了。这个时候,这件事在法律意义上已经结束了。
但丁某又重新回到现场,主动寻找对方,主动动手,追着打,倒地了还打。这不是被惹急了还手,这是出完气了不过瘾,再回去打一顿。因此,法院认定这个行为是借故生非,借着一点小矛盾,搞出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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