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九)
2025-02-07 17:00作者:网络
未成年人借用母亲账号扫码使用共享电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案
案情简介
小郑刚年满14周岁,其使用母亲黄某账户扫码使用共享电单车骑行上路,撞到骑行电动车的熊某,造成熊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郑负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后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郑及其父母、共享电单车的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小郑不是合法的驾驶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其不负赔偿责任。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首次使用“扫码骑车”时需要验证身份信息,登录时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法律条款及隐私政策》”,其中包含了《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对“用户应已具备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和骑行能力”、“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等注意条款均作了加粗标注。小郑在事故发生时不满足骑行电单车的法定年龄条件,无法解锁车辆,才使用其母亲账号解锁车辆骑行。因此,出租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对租车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对防止不具备电单车骑行资格的人骑行共享电单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故熊某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案涉保单系出租公司为平台用户投保,小郑系借用他人账户解锁使用,非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小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连江法院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系法院在办理新业态经济下因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小郑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体现了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让违规乱序者承担后果。该案的判决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到了深刻的以案释法效果,有力强化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法治意识。案例办理成效获央视新闻、司法部、CCTV今日说法等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转发报道。人民法院在办理一些民生“小”案过程中,通过司法裁判明规则、促治理、解民忧,有力激发人民群众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激浊扬清,切实彰显公义良知,大力弘扬时代新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