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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厨师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死亡不属于工伤

2023-03-30 18:03作者:网络
学校厨师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死亡,不属于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学校厨师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死亡不属于工伤的问题下面由民生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 学校厨师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死亡不属于工伤

学校厨师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死亡,不属于工伤。因为其摔倒并非因为从事工作,所以不属于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即指伤害的形成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即与从事的职业活动紧密相关。

而宿舍不是进行工作的收尾,是工作结束后的休息场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学校厨师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死亡不属于工伤

二、劳动纠纷中律师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什么

1、仲裁申请

在申请仲裁时需要准备申请材料等等东西,而具体的材料内容肯跟就需要律师来为当事人准备。

2、立案登记

提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立案登记,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需要当事人准备答辩状等内容,而答辩状书写的内容也需要由律师在为当事人把关,以免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内容。

3、开庭审理

审理前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了,会进入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说的任何话都会影响到最后的仲裁结果,所以需要专业的律师来为当事人发言。

三、劳动纠纷起诉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劳动纠纷起诉的证据材料:

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证、服务证、同事的证言等能够证明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

2、证明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1)单位开的证明。如出入证、停车证、食堂饭票;

(2)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3)工资欠条;

(4)工作过的相关依据,生产中,产生的送货单、报表、往来邮件等;

(5)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6)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7)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8)录音证据等。

3、欠薪事实证据:打卡记录、同事证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送达裁决书的日期证明。

4、加班的事实证据:考勤数据、加班的书面通知、工资条。

5、工伤赔偿的证据: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停工留薪期认定书;住院记录;药费单据;陪护费单据;本人的工资折等能够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

【温馨提示】:学校厨师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死亡,属于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实际法律问题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向民生网专业律师说明详情,一对一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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