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门抗法”应受惩
2020-04-26 17:00作者:史洪举
执法行为必须受到尊重和配合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有关部门当科学研判、补足短板,有效处置和惩戒“关门抗法”现象。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军马场的国有林里,一座取名“曹园”的私人违法占地建筑群,气势宏伟,规模惊人。近十年间,牡丹江市国土部门曾3次作出拆除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都形同虚设。目前,“曹园”的主人曹波及项目经理已被刑事拘留。但有一个小插曲却令人瞩目,3月20日上午,牡丹江市副市长带队,森林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赶到“曹园”现场调查,在门外被堵半个多小时。
执法机关依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勘验、勘查、查封、控制涉案人员是固定证据,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但现实中,执法活动往往不能顺利进行。关门、堵门抗法这种软抵抗现象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如2014年上海“福喜事件”中,监管部门遭遇工厂保安长时间阻拦,进不了大门。
执法具有强制性既是法律常识也是社会常识。执法对象若认为执法程序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常渠道投诉、举报、起诉,以关门来对抗执法,是对法律和执行行为的公然蔑视。
消极对抗虽然不像围攻、殴打、谩骂那样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紧迫、现实的威胁,却可以达到销毁证据、转移涉案物品和人员,删除电子数据的后果。“关门抗法”持续的时间越长,对现场和证据的毁灭就越彻底,进而让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无功而返。显然,如果对此类现象放任不管,将难以提高执法水平和打击效果,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执法行为必须受到尊重和配合是建设法治社会,打击违法的应有之义。有关部门理当科学研判、补足短板,有效处置应对和惩戒“关门抗法”现象。如不妨将这种软暴力视为妨碍公务予以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并可赋予现场执法人员裁量权,授权其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进入现场的权力,进而让“关门抗法”者得不偿失,打消耍赖念想。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军马场的国有林里,一座取名“曹园”的私人违法占地建筑群,气势宏伟,规模惊人。近十年间,牡丹江市国土部门曾3次作出拆除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都形同虚设。目前,“曹园”的主人曹波及项目经理已被刑事拘留。但有一个小插曲却令人瞩目,3月20日上午,牡丹江市副市长带队,森林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赶到“曹园”现场调查,在门外被堵半个多小时。
执法机关依法进入违法现场进行勘验、勘查、查封、控制涉案人员是固定证据,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但现实中,执法活动往往不能顺利进行。关门、堵门抗法这种软抵抗现象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如2014年上海“福喜事件”中,监管部门遭遇工厂保安长时间阻拦,进不了大门。
执法具有强制性既是法律常识也是社会常识。执法对象若认为执法程序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常渠道投诉、举报、起诉,以关门来对抗执法,是对法律和执行行为的公然蔑视。
消极对抗虽然不像围攻、殴打、谩骂那样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紧迫、现实的威胁,却可以达到销毁证据、转移涉案物品和人员,删除电子数据的后果。“关门抗法”持续的时间越长,对现场和证据的毁灭就越彻底,进而让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无功而返。显然,如果对此类现象放任不管,将难以提高执法水平和打击效果,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执法行为必须受到尊重和配合是建设法治社会,打击违法的应有之义。有关部门理当科学研判、补足短板,有效处置应对和惩戒“关门抗法”现象。如不妨将这种软暴力视为妨碍公务予以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并可赋予现场执法人员裁量权,授权其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进入现场的权力,进而让“关门抗法”者得不偿失,打消耍赖念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