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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2023-02-18 01:56作者:网络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因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员。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问题,下面民生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在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或因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员;

2、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3、行使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二、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有资格作为证人的人包括以下:

1、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2、证人必须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4、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不具有资格;

5、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

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见证人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还要求其在生理上、精神上还不能存在缺陷,也不能是未满14周岁的人。而民事案件中,证人的要求其实还不大一样。因而,实践中如果需要作证人的话,那么首先要看究竟是哪一类案件中的证人,之后再来审查是否符合作证人的资格要求。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民生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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