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性骚扰者套上法律辔头
2020-04-26 12:38作者:张智全
针对性骚扰侵权案件,立法机关应坚持最大程度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原则,切实完善人身侵权相关法律,使受害者能够依法实现权利救济。行政管理机关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性骚扰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尤其是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对良好社会风尚所造成的危害相比隐秘场所更大,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予以严惩,我国亦不例外,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惩罚。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专门在第40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规定,彰显了依法严惩性骚扰的立法意图。
在当今社会,通过法律途径制止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必要手段。而良法善治作用的充分发挥,首先又有赖于法律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实施性骚扰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对受害者设置了“向单位和有关机关申诉”的维权路径,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难以对性骚扰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同时,由于配套措施的缺失,目前对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问题,运营者大多没有相关制度和应对措施,从而形成管理者无法可依,受害者求助无门的局面。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横亘在受害者面前的取证难,也让其依法维权举步维艰。众所周知,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案件一般构不成犯罪,需要受害者自己取证。由于该类案件具有偶发性和一次性,受害者很难在瞬间来个“人赃俱获”。即使有监控录像,没有旁观者指认,也难以准确锁定实施性骚扰者。在找不到旁证的情况下,一旦诉诸法律,受害者只有孤证,施害者必然对性骚扰行为矢口否认,司法机关就会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对受害者的诉求不予支持。如此恶性循环,施害者就因“法律奈何不了”而更加嚣张。
可见,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屡禁不止,虽有受害者的沉默因素,但关键症结在于完善相关立法及其配套制度。故此,加强立法规制,给“咸猪手”套牢法律辔头,使之成为禁止公共场所性骚扰行为的有力保障。
针对性骚扰侵权案件,立法机关应最大程度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原则,切实完善人身侵权相关法律,明确交通工具之类公共场所性骚扰界定、取证、处理等具体细节,使其更具可诉性,使受害者能够依法实现权利救济。同时,有针对性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解决受害者维权时的取证难。唯有如此套牢法律辔头,施害者的“咸猪手”才会“伸手必被捉”,有损社会文明的性骚扰亦才真正无所遁形。
性骚扰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尤其是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对良好社会风尚所造成的危害相比隐秘场所更大,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予以严惩,我国亦不例外,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惩罚。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专门在第40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规定,彰显了依法严惩性骚扰的立法意图。
在当今社会,通过法律途径制止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必要手段。而良法善治作用的充分发挥,首先又有赖于法律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实施性骚扰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对受害者设置了“向单位和有关机关申诉”的维权路径,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难以对性骚扰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同时,由于配套措施的缺失,目前对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问题,运营者大多没有相关制度和应对措施,从而形成管理者无法可依,受害者求助无门的局面。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横亘在受害者面前的取证难,也让其依法维权举步维艰。众所周知,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案件一般构不成犯罪,需要受害者自己取证。由于该类案件具有偶发性和一次性,受害者很难在瞬间来个“人赃俱获”。即使有监控录像,没有旁观者指认,也难以准确锁定实施性骚扰者。在找不到旁证的情况下,一旦诉诸法律,受害者只有孤证,施害者必然对性骚扰行为矢口否认,司法机关就会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对受害者的诉求不予支持。如此恶性循环,施害者就因“法律奈何不了”而更加嚣张。
可见,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屡禁不止,虽有受害者的沉默因素,但关键症结在于完善相关立法及其配套制度。故此,加强立法规制,给“咸猪手”套牢法律辔头,使之成为禁止公共场所性骚扰行为的有力保障。
针对性骚扰侵权案件,立法机关应最大程度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原则,切实完善人身侵权相关法律,明确交通工具之类公共场所性骚扰界定、取证、处理等具体细节,使其更具可诉性,使受害者能够依法实现权利救济。同时,有针对性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解决受害者维权时的取证难。唯有如此套牢法律辔头,施害者的“咸猪手”才会“伸手必被捉”,有损社会文明的性骚扰亦才真正无所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