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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权利出资

2023-02-06 08:56作者:网络

一、股东能否以权利出资

1、股权是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需要依法可以转让,并且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能否以权利出资

二、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哪些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股权是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需要依法可以转让,并且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民生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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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股东能否提出公司解散   股东出资方式能否变更   股东可否以专利权出资  
引用法条: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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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辉良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十七年,为了更好的服务每一位当事人,祝辉良律师组建了北京专业民商律师团队,近几年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了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公司上市等非诉方面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业务领域:经济劳动纠纷、公司法务、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等公司业务。毕业院校:祝辉良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活动:祝辉良律师系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执业原则:用心服务,无愧客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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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争议解决,为多家创业企业、互联网公司的创始人股权分配、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对股权纠纷、证券纠纷等金融诉讼类案件亦有深入研究,成功代理过多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增资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王晓营律师多次接受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主流媒体采访,对万科的“宝万之争”、蓝色光标“抽屉协议”等热点企业股权纠纷事件发表评论。著有《保卫资本》、《债权人面对植物人公司的诉讼救济方式》、《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研究》社会职务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得的部分荣誉: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女律师部分成功案例:1.代理任某诉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刺破公司面纱,成功追回欠款。2.代理中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昆湖资本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代理股东吴某诉绵阳渣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增资纠纷,获得胜诉。曾经服务和正在服务的客户:北京乐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酷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球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度映像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欣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德凯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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