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拆迁安置厂房有补偿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厂房在拆迁时,可以要求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员工安置等补偿项目,其中房屋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均为比较大的补偿项目,目前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方式。 1、设备重置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2、拆迁费用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当然具体数额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4、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
北京庆尚李志强律师团队律师01/02/2023 12:53:00回复:
您好,我需要了解您那边的详细情况,再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
北京庆尚李志强律师团队律师01/02/2023 12:53:16回复:
您好,我需要了解您那边的详细情况,再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巴中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从事个体经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生产安置。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实施,经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被征地农户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生产、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 (二)征地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可供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或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同意调整的),实行农转非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农转非的人数按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计算。农转非人员实名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必须在所在地派出所入户,就近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实行货币安置后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由区人社局牵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由坟主自行迁移至公墓,不得新占耕地。无主坟墓一律不予补偿。超过通告迁移期限的作无主坟墓处理。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土地全部征收或被拆迁户以货币安置后全家脱离土地的,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一次性给予生产工具补偿。农业生产安置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偿和拆迁。附属设施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领取征收土地各项费用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巴府发〔2013〕1号)的,其全额补偿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城镇规划区外,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定,进行统规自建,建房费用自行承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新型社区选址规划、用地手续完善和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建还房安置,具体办法见本实施方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经营性用房(临街一楼门市)按房屋主体结构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实行聚居集中、分散安置。被拆迁户属农业住户新建房屋的,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土地,具体由区规划局、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定点规划,由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据相关村组被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补偿。新建房屋占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调整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新建房屋占地由被拆迁户自行协商解决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划转给被拆迁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由被拆迁户自行协商解决。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户安置房屋纳入统建还房后,不再享受还房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四条、被拆迁户房屋按原房屋结构给予补偿。新建房屋按照相关建筑规范执行。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拆迁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觉拆除的,可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中简易结构项目类的补偿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户水、电、气、加密电视等户头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一并交予所在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小组,申请报停。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户房屋水、电、气、加密电视等按原用户登记容量计算并据实补偿,新房建成后由业主自行负责办理。因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存在它项权利或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概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拆统建的安置还房的产权“两证”、水、电、气、电视加密等户头在还房交付使用后统一办理,其税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登记前,有产权纠纷和其他不可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征地实施单位批准后统一登记,待确定后予以认定,并做好证据保全手续。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拆迁补偿费全部用于建房,保证被拆迁户的基本住居条件。第三十七条、城镇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实行集中安置。以统建还房方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以现享受生产资料分配的常住人口为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30m2提供基本住房,被拆迁户人均30m2基本住房面积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同等拆迁面积费用补偿;原被拆迁旧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30m2低于人均90m2部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人均住房超过90m2以外的建筑面积,一律不予补偿,若按期搬迁拆除的,参照简易结构补偿标准给予拆卸人工材料费用补助。现行
法律顾问律师52分钟前回复:
关于拆迁违章建筑可以获得赔偿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且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