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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

2023-01-05 13:50作者:网络

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这样的: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

二、证券公司擅自卖出股民股票的责任有哪些

1、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客户职责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他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纪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关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

2、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服务于客户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无权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更无权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客户账户密码,盗卖客户股票。中国股市发展十多年以来,已经发生不少证券公司擅自买卖客户股票的案例,均给客户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且其败坏了市场风气,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应当制止的行为,也为司法实践确定为欺诈客户行为:

(1)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

(2)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股票牟利,发生亏损时向客户转嫁;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与客户联合操作股票交易;

(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或者向客户贷款炒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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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量刑   证券公司擅自卖出股民股票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法院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引用法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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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辉良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十七年,为了更好的服务每一位当事人,祝辉良律师组建了北京专业民商律师团队,近几年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了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公司上市等非诉方面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业务领域:经济劳动纠纷、公司法务、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等公司业务。毕业院校:祝辉良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活动:祝辉良律师系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执业原则:用心服务,无愧客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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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争议解决,为多家创业企业、互联网公司的创始人股权分配、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对股权纠纷、证券纠纷等金融诉讼类案件亦有深入研究,成功代理过多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增资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王晓营律师多次接受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主流媒体采访,对万科的“宝万之争”、蓝色光标“抽屉协议”等热点企业股权纠纷事件发表评论。著有《保卫资本》、《债权人面对植物人公司的诉讼救济方式》、《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研究》社会职务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得的部分荣誉: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女律师部分成功案例:1.代理任某诉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刺破公司面纱,成功追回欠款。2.代理中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昆湖资本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代理股东吴某诉绵阳渣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增资纠纷,获得胜诉。曾经服务和正在服务的客户:北京乐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酷旺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球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度映像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欣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德凯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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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诉讼当事人怎么确定,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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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资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增资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增资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就进行增资的。 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进行增资的。 四、赠与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 五、《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层收购的风险有什么呢,有哪些规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管理层收购的风险有什么呢,有哪些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 2、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不合规导致收购失败。 3、反收购风险,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厢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采取的反并购措施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我在打一个和装修公司的官司。打了钱给他设计师。也是公司股东之一,其实在打钱他的同时他公司已是人去楼空那判定公司给我的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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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敏律师12/29/2022 09:21:56回复:

您好,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拿到终本裁定之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分公司能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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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49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同主体需要确定分公司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如果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也是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的,所以在当不具备签订主体的分公司违规签订了合同后,该合同也是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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