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司法知识生产的七个变化
2020-04-26 03:57作者:邓超
司法知识生产的变化,既是社会急剧变迁和司法改革交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的重要动因。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综合运用法律大数据、互联网+、司法知识共享平台建设,等等,打造系统完备、运转科学的司法知识管理体系,为司法机关生产兼具司法人员知识和社会共识的司法知识产品提供支撑。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司法权力的重组,更是司法知识生产模式的重构。与改革前相比,当下司法知识生产呈现出七个明显变化。
第一,从知识生产机制看,从行政化的集体生产机制转向司法化的个体生产机制。司法知识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认识、判断、经验等的总和。从知识生产角度看,司法过程也是司法知识生产的复杂过程,而司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运作机制则直接决定了司法知识生产的样态、品质和效率。本轮司法改革前,司法机关内部采用的是“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案件处理“层层审批、领导决策”,司法知识生产属于一种行政化的集体生产机制。这种机制适应了法治建设起步阶段法律规范不够精细、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实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裁判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伴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加上社会大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提升,客观上对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轮司法改革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了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在这种司法责任制下,法官、检察官各自依据专业知识平行生产分散化、个体化的司法知识。从司法知识生产看,原先行政化的集体生产机制转变为司法化的个体生产机制,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看到,司法知识生产机制的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法官、检察官是否拥有充裕的知识存量进行司法知识生产,而不是陷入“本领恐慌”;二是不同法官、检察官所生产的个别司法知识如何协调,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法治要求。
第二,从知识生产对象看,专业性司法知识生产成为重头戏。司法是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因而司法知识生产一面联结专业的法律知识实践,另一面联结社会知识实践。传统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社会分工尚未高度发达,行业之间的专业性特质尚不明显,法律关系也相对不复杂。此时,案件事实镶嵌在社会生活中,司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知识高度重合,依靠常识和简单的法律训练就可以开展一般性的司法知识生产。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复杂性急剧增强,专业分工越发细致,很多行业、领域有了“专业槽”,专业的分工又生产出更专业的知识。由此导致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生活日趋疏离,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知识重合的区域不断缩减。这在客观上要求司法人员更多借助多学科知识背景,开展专业性、甚至是交叉性、创造性的司法知识生产,实现司法知识和各种新兴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然而,目前仍有司法人员还是按照惯性思维和常规套路办理新型案件,面对知识盲区时“不知道自己不知道”,成为司法知识生产的掣肘。
第三,从知识生产过程看,从自我封闭转变为开放互动,诉讼参与人和公众成为司法知识生产的积极参与者。当前,国家治理方略正在从单一治理走向协同治理。司法机关作为协同治理的重要一极,其生产司法知识的方式也需要随之转变。与传统上自我封闭、自给自足的司法知识生产方式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何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对话空间,使各方得以充分表达观点、诉求,已经成为其能否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保证。为此,司法人员有必要借鉴枫桥经验,从多元对话空间中汲取最大程度的共识公约数,防止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常识认知的断裂,实现司法的双赢、多赢和共赢。而司法机关亦从过去的封闭系统走向与外界保持共情共鸣,从而成为真切回应社会需求的共振系统之一环。
第四,从知识生产结果看,司法知识产品的评价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知识供给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过程、司法效果、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等的需求日益多元和细分,对司法知识产品的诉求越来越个性化。如果说以前司法机关提供的是相对整齐划一的司法知识产品,现在则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细分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与此同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也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历史使命,司法将发挥社会规则重塑的引领作用,由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这就要求司法知识产品须达到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的满意度;进而要求对司法机关充分信任、认可的美誉度;最终要求培养出民众忠实崇尚法治、坚定信仰法治的忠诚度。为此,司法机关不但要输出批量的优质司法知识产品,更要成为生产公平正义、塑造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系统。
第五,从知识生产检验看,司法知识验证客观事实的难度越来越大。知识须经验证方为合理,因此知识生产客观上也要求能够得到验证,从而成为可验证的知识。对于司法知识而言,由于司法知识是在重构和还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加以法律评判,因此,其能否有效验证客观事实,成为司法知识生产检验的关键所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人们的生活已与网络深度捆绑在一起。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与信息有关的行为摆脱了时间和地点的束缚,瞬息即变,而且可以不断地生成和复制,稳定性较差,导致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难以定型甚至模糊破碎。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和核实相较于物理空间而言要困难复杂得多,越来越多的案件面临证据短缺或者海量证据的困境。当遭遇证据匮乏或者过剩时,证据的采信更容易打上司法人员自身的烙印,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依赖于或然性的判断。此时,客观事实的验证往往极为困难,传统证据科学的根基受到动摇,亟待创建新型证据科学,提供全新的证明模式和证明标准。在理论创建尚未完成的过渡时期,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时只能沿用传统的标准和方法,给司法知识生产带来了正当性疑问。
第六,从知识演进时间看,司法知识的迭代速度更快。司法知识的演进不仅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变迁,还体现为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相结合后的个案规范的跃迁。传统社会生活长期变动不居,法律变化相对较小,个案规范相对固定,司法知识的更新较为缓慢。然而,随着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为标志的信息革命的不断拓展,当下社会已经迈入一个“10倍速变化”时代,一切都在飞速运转。知识的生命周期在变短,知识的获取速度在变快,知识增长不是呈线性增长,而是指数级爆发式飞长。司法知识也遵循这个规律迅速膨胀,迭代速度明显加快。司法知识的保质期在变短,司法知识的折旧率在增高,司法人员面临的“本领恐慌”问题越来越严峻。
第七,从知识分布空间看,司法知识从精英垄断走向大众化。在传统社会中,受传播媒介发达与否、法律公示程度高低以及法律条文难易影响,普通民众更依赖于司法人员,“你说啥就是啥”,司法人员成为法律的喉舌和宣示者,司法权威建立在“法律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垄断之上。随着判决文书公开化、庭审直播化、司法舆情常态化,司法开始走下神坛,走进千家万户。同时,新近出现的互联网群体传播方式,使得信息传播的重心从传播者转向接受者,从单向的线性传播转向平等互动的网状传播。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打破了法律知识传播的技术壁垒。新的信息存储技术则催生了知识向网络云端“流动”,借助云端大脑人们可以快速获取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由此开启了法律资源配置从法律精英不断向普通大众转移的新模式。从司法知识的分布来看,法律精英与社会公众法律知识拥有量的落差在不断缩小,“你懂法我也懂法”,司法知识平均化趋势愈加明显。这对司法知识生产提出了严峻挑战,动摇了司法权威存在的知识基础。司法人员只有采取更高超的司法论证技术,精心打磨司法知识产品,才能经得起“懂行”甚至是“内行”民众的挑剔、检验。
总体上看,司法知识生产既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基础,又反过来塑造了司法权力运行的实践样态。司法知识生产的上述七个变化,既是社会急剧变迁和司法改革交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的重要动因。为此,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综合运用法律大数据、互联网+、司法知识共享平台建设,等等,打造系统完备、运转科学的司法知识管理体系,为司法机关生产兼具司法人员知识和社会共识的司法知识产品提供支撑。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司法权力的重组,更是司法知识生产模式的重构。与改革前相比,当下司法知识生产呈现出七个明显变化。
第一,从知识生产机制看,从行政化的集体生产机制转向司法化的个体生产机制。司法知识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认识、判断、经验等的总和。从知识生产角度看,司法过程也是司法知识生产的复杂过程,而司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运作机制则直接决定了司法知识生产的样态、品质和效率。本轮司法改革前,司法机关内部采用的是“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案件处理“层层审批、领导决策”,司法知识生产属于一种行政化的集体生产机制。这种机制适应了法治建设起步阶段法律规范不够精细、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实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裁判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伴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加上社会大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提升,客观上对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轮司法改革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了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在这种司法责任制下,法官、检察官各自依据专业知识平行生产分散化、个体化的司法知识。从司法知识生产看,原先行政化的集体生产机制转变为司法化的个体生产机制,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看到,司法知识生产机制的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法官、检察官是否拥有充裕的知识存量进行司法知识生产,而不是陷入“本领恐慌”;二是不同法官、检察官所生产的个别司法知识如何协调,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法治要求。
第二,从知识生产对象看,专业性司法知识生产成为重头戏。司法是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因而司法知识生产一面联结专业的法律知识实践,另一面联结社会知识实践。传统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社会分工尚未高度发达,行业之间的专业性特质尚不明显,法律关系也相对不复杂。此时,案件事实镶嵌在社会生活中,司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知识高度重合,依靠常识和简单的法律训练就可以开展一般性的司法知识生产。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复杂性急剧增强,专业分工越发细致,很多行业、领域有了“专业槽”,专业的分工又生产出更专业的知识。由此导致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生活日趋疏离,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知识重合的区域不断缩减。这在客观上要求司法人员更多借助多学科知识背景,开展专业性、甚至是交叉性、创造性的司法知识生产,实现司法知识和各种新兴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然而,目前仍有司法人员还是按照惯性思维和常规套路办理新型案件,面对知识盲区时“不知道自己不知道”,成为司法知识生产的掣肘。
第三,从知识生产过程看,从自我封闭转变为开放互动,诉讼参与人和公众成为司法知识生产的积极参与者。当前,国家治理方略正在从单一治理走向协同治理。司法机关作为协同治理的重要一极,其生产司法知识的方式也需要随之转变。与传统上自我封闭、自给自足的司法知识生产方式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何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对话空间,使各方得以充分表达观点、诉求,已经成为其能否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保证。为此,司法人员有必要借鉴枫桥经验,从多元对话空间中汲取最大程度的共识公约数,防止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常识认知的断裂,实现司法的双赢、多赢和共赢。而司法机关亦从过去的封闭系统走向与外界保持共情共鸣,从而成为真切回应社会需求的共振系统之一环。
第四,从知识生产结果看,司法知识产品的评价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知识供给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过程、司法效果、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等的需求日益多元和细分,对司法知识产品的诉求越来越个性化。如果说以前司法机关提供的是相对整齐划一的司法知识产品,现在则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细分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与此同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也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历史使命,司法将发挥社会规则重塑的引领作用,由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这就要求司法知识产品须达到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的满意度;进而要求对司法机关充分信任、认可的美誉度;最终要求培养出民众忠实崇尚法治、坚定信仰法治的忠诚度。为此,司法机关不但要输出批量的优质司法知识产品,更要成为生产公平正义、塑造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系统。
第五,从知识生产检验看,司法知识验证客观事实的难度越来越大。知识须经验证方为合理,因此知识生产客观上也要求能够得到验证,从而成为可验证的知识。对于司法知识而言,由于司法知识是在重构和还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加以法律评判,因此,其能否有效验证客观事实,成为司法知识生产检验的关键所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人们的生活已与网络深度捆绑在一起。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与信息有关的行为摆脱了时间和地点的束缚,瞬息即变,而且可以不断地生成和复制,稳定性较差,导致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难以定型甚至模糊破碎。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和核实相较于物理空间而言要困难复杂得多,越来越多的案件面临证据短缺或者海量证据的困境。当遭遇证据匮乏或者过剩时,证据的采信更容易打上司法人员自身的烙印,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依赖于或然性的判断。此时,客观事实的验证往往极为困难,传统证据科学的根基受到动摇,亟待创建新型证据科学,提供全新的证明模式和证明标准。在理论创建尚未完成的过渡时期,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时只能沿用传统的标准和方法,给司法知识生产带来了正当性疑问。
第六,从知识演进时间看,司法知识的迭代速度更快。司法知识的演进不仅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变迁,还体现为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相结合后的个案规范的跃迁。传统社会生活长期变动不居,法律变化相对较小,个案规范相对固定,司法知识的更新较为缓慢。然而,随着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为标志的信息革命的不断拓展,当下社会已经迈入一个“10倍速变化”时代,一切都在飞速运转。知识的生命周期在变短,知识的获取速度在变快,知识增长不是呈线性增长,而是指数级爆发式飞长。司法知识也遵循这个规律迅速膨胀,迭代速度明显加快。司法知识的保质期在变短,司法知识的折旧率在增高,司法人员面临的“本领恐慌”问题越来越严峻。
第七,从知识分布空间看,司法知识从精英垄断走向大众化。在传统社会中,受传播媒介发达与否、法律公示程度高低以及法律条文难易影响,普通民众更依赖于司法人员,“你说啥就是啥”,司法人员成为法律的喉舌和宣示者,司法权威建立在“法律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垄断之上。随着判决文书公开化、庭审直播化、司法舆情常态化,司法开始走下神坛,走进千家万户。同时,新近出现的互联网群体传播方式,使得信息传播的重心从传播者转向接受者,从单向的线性传播转向平等互动的网状传播。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打破了法律知识传播的技术壁垒。新的信息存储技术则催生了知识向网络云端“流动”,借助云端大脑人们可以快速获取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由此开启了法律资源配置从法律精英不断向普通大众转移的新模式。从司法知识的分布来看,法律精英与社会公众法律知识拥有量的落差在不断缩小,“你懂法我也懂法”,司法知识平均化趋势愈加明显。这对司法知识生产提出了严峻挑战,动摇了司法权威存在的知识基础。司法人员只有采取更高超的司法论证技术,精心打磨司法知识产品,才能经得起“懂行”甚至是“内行”民众的挑剔、检验。
总体上看,司法知识生产既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基础,又反过来塑造了司法权力运行的实践样态。司法知识生产的上述七个变化,既是社会急剧变迁和司法改革交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的重要动因。为此,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综合运用法律大数据、互联网+、司法知识共享平台建设,等等,打造系统完备、运转科学的司法知识管理体系,为司法机关生产兼具司法人员知识和社会共识的司法知识产品提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