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服务 应对基层管理体制改革
2020-04-26 03:52作者:张鸿浩 周孟伟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要求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要向纵深发展延伸至街道层面,促进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深度融合,提升重大执法行动和重要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程度。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着力深化改革,组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区级职能部门依法向街道下放六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关乎基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行政诉讼领域。
人民法院首先要面对的是向街道放权赋权后,涉街道、涉区政府行政案件的迅速增加。从权责一致角度讲,街道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力增多,需要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更多,涉街道的行政案件将在近年来逐年增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同时,由于区级职能部门实行条块管理,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将区级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下放至街道,原本的“复议两条线”将合并,只能以街道为被申请人、以区政府为复议机关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因区政府履行复议监督职责而作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案件将随之增多。
组建由街道统筹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容易导致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脱节。改革后,各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事项进行属地化管理,由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实施“区属、街管、街用”管理模式和执法方式,这可能导致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分离。诉讼当中,区职能部门作为被告,却无法掌握其派出机构的具体工作,对其派出机构的执法监管“空心化”;应诉人员不了解街道统筹执法的具体情况,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脱节。而人民群众往往无法把握真正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的实施主体,便以名义主体——街道作为起诉对象,这就给当事人确定起诉目标,法院认定适格被告带来了困扰。
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给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提出了新考验。基层管理体探索创新过程中,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的职权虽有转移调整,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不会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宗旨不会变。这就要求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要向纵深发展延伸至街道层面,通过资深行政法官走街道、进社区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基层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接受法治教育等方式,促进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深度融合,提升重大执法行动和重要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程度。在执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中,推动行政争议在一线解决、在基层化解。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着力深化改革,组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区级职能部门依法向街道下放六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关乎基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行政诉讼领域。
人民法院首先要面对的是向街道放权赋权后,涉街道、涉区政府行政案件的迅速增加。从权责一致角度讲,街道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力增多,需要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更多,涉街道的行政案件将在近年来逐年增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同时,由于区级职能部门实行条块管理,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将区级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下放至街道,原本的“复议两条线”将合并,只能以街道为被申请人、以区政府为复议机关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因区政府履行复议监督职责而作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案件将随之增多。
组建由街道统筹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容易导致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脱节。改革后,各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事项进行属地化管理,由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实施“区属、街管、街用”管理模式和执法方式,这可能导致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分离。诉讼当中,区职能部门作为被告,却无法掌握其派出机构的具体工作,对其派出机构的执法监管“空心化”;应诉人员不了解街道统筹执法的具体情况,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脱节。而人民群众往往无法把握真正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的实施主体,便以名义主体——街道作为起诉对象,这就给当事人确定起诉目标,法院认定适格被告带来了困扰。
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给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提出了新考验。基层管理体探索创新过程中,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的职权虽有转移调整,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不会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宗旨不会变。这就要求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要向纵深发展延伸至街道层面,通过资深行政法官走街道、进社区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基层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接受法治教育等方式,促进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深度融合,提升重大执法行动和重要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程度。在执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中,推动行政争议在一线解决、在基层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