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关于收缴与追缴的案例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关于收缴与追缴的案例问答
【案例问答】违法所得金钱已经使用且无偿付能力,如何处理?
甲盗窃马路边的雨水篦子,后卖给收废品的乙,甲获得116元,被查获后,乙所收雨水篦子已被扣押后发还。请问:1、甲卖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钱是否应追缴? 2、甲已将116元钱还债、买药,且甲系五保户,如何追缴?
回复 甲卖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钱属于违法所得,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应予追缴。但考虑甲是五保户,可不予追缴。
【案例问答】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违法所得已经挥霍,无法追缴的如何处理?
对于一不满14周岁违法嫌疑人以将所盗财物挥霍,请问如何将其违法所得追缴?
回复 无法追缴的,告知被侵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其监护人索赔。
【案例问答】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所得的住宿费是否应收缴?
回复 住宿费是住宿者因旅馆向其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并不是因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得来的,它既非违禁品,也不是违法所得,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住宿费不得收缴、追缴。
【案例问答】黑旅馆的收入是否属于收缴范围?
违法行为人经营黑旅馆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违法所得收缴?
回复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经营旅馆的收入可以作为违法所得依法收缴(应为追缴)。
【案例问答】尚未支付的嫖资是否能追缴?
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对双方谈好价格但尚未给付的嫖资是否可以追缴?
回复 对尚未给付的嫖资,我们认为不应予以追缴。
【案例问答】明显无法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作出追缴决定?
请问在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有违法所得的但明显不能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都要作出追缴决定?如果必须作出但追缴不到位怎么处理?
回复 确实无法追缴的就不必追缴了。
【案例问答】决定追缴但是未实际追缴到时如何处理?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违法人员的违法所得未被公安机关扣押,或已被违法人员挥霍等,且违法人员也无法立即上交违法所得或退赔的,在进行处罚时依法可一并做出追缴决定,但是否要开具追缴清单?如开清单,并让违法人员签收,则违法人员可据此称已交出违法所得;如不开具则,则卷内文书又不完整。但我认为如果实物未到位,可不开具清单,或出清单先不签收,不知对否?
回复内容 追缴时未有实物的,可先不开具追缴物品清单。追缴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记录在案。
【案例问答】可否将追缴销赃所得支付给被盗人?
在办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中,盗窃将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被盗车辆未能追回.请问对盗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200元扣押后如何处理,可否支付给受害?
回复 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法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案例问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对赌场中无主财物的扣押领导们给予了明确答复,但对收缴手续回复得不明了,请问是否收缴在所有被查获的违法人员名下?那么处罚决定书如何制作?谢谢.
回复 1、无人认领的赌资可算在所有参赌人员名下,在收缴时可由在场参赌人员共同在收缴清单上签名;2、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十七(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既可以作为单独作为收缴决定书使用,也可以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时作为收缴物品清单用。收缴与行政处罚同时决定的,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收缴的财物和数量,同时制作《收缴物品清单》。单独决定收缴的,只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案例问答】扣押的非法财物发还被侵害人,是否先办理追缴手续?
一案犯在火车站站前广场公交车上下点,乘旅客不备盗得三星牌物手机一部(价值390元),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乘客已乘公交车走,8小时才到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已对涉财物手机办理扣押,案件还在调查取证程序,请问;能否让被侵害人直接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栏签收,还需要办理追缴返还审批手续吗?
回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属于被侵害人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故无需办理追缴返还手续,返还时直接让被害人在扣押清单的返还栏签字即可。
【案例问答】收缴、追缴是否必须先行扣押?
请问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在依据《治安法》第十一条办理收缴或追缴物品前是否一定需要先办理扣押手续?
回复 收缴、追缴前对符合扣押条件的可以先行扣押,但扣押不是必经程序。
【案例问答】违禁品因为鉴定结论未得出的,是否可以在违法人员处罚决定之后再收缴?
对吸毒人员作出处罚时,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鉴定一时未能作出,是否可以先对吸毒人员先作出处罚,待毒品鉴定作出后再收缴。
回复 行为人吸食毒品同时持有毒品的,可先对其吸毒行为做出处罚;待毒品鉴定作出后再收缴相关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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