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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区分

2022-12-17 02:37作者:网络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袭人、横霸、在公共场所大肆寻衅滋事等。犯罪属于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并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进行刑事处罚的犯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岁。关于如何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区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区分

1、寻衅滋事是指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袭人、横霸、在公共场所大肆寻衅滋事等。犯罪属于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并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进行刑事处罚的犯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岁。构成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岁。另外,根据两种犯罪的行为特点,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对特定的人造成身体伤害。然而,寻衅滋事的对象并不具体。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的犯罪分子往往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从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是由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何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区分

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认定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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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引用法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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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籍律师,擅长复杂、疑难案件,著名律师徐昕教授为顾问的“桦天大案刑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BTV《法治进行时》特约专家律师、《徐滔法律服务网》特约专家律师、110网首席推荐律师......  夏爱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4余年,奉行:以换位思考甚至换位行为着眼于宏观战略考虑事情、以一个专业的律师着手于微观严谨的办理事情。直接的体现就是,很多案件,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找到夏律师要求上诉,经过夏律师的多方努力,结合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参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可行性方案,进一步与二审法官沟通成熟的可行性方案,很多案件都能够得到比一审判决更好的结果,使当事人较一审判决可以得到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从而赢得了当事人的刮目相看和赞誉。  夏爱军律师在诉讼代理过程当中既有欣慰也有少许遗憾,欣慰于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更大限度挽回或者避免当事人的损失;遗憾于如果一审时就认识并提供律师代理,那么将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夏爱军律师亲自办理的部分案件:2021年多家媒体报道的成蹊公司员工涉嫌诈骗社保案;刘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作为共同犯罪的第一被告人,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不认为犯罪,在认真阅卷分析和判断,经过4次开庭审理后,法院结合夏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第一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刑期一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一致认可。判决书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674号。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邵明艳亲自审理的“民间借贷"第一案"。该案被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凤凰资讯、大河网、和讯网、中国江苏网、新民网等媒体竞相现场直播、采访、报道。邓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败诉,驳回邓某某要求继承房屋的权利,夏律师亲自出庭代理二审,后改判为由邓某某享有继承权从而得到了诉争房屋。判决书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70号。夏某某被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其重病住院期间,一审法官依据在医院的询问笔录,在证据不全且与原告陈述矛盾情况下缺席判决夏某某偿还105万元。经过夏律师二审的充分、合理说明事实和举证质证,二审法官相信了我方所说事实,向对方做调解工作,最终比一审判决整整降低了50多万元。调解书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1417号。被害人代某某、沈某某夫妇,因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代某某受伤,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事故处理阶段,夏律师就介入并从中调解,最终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到一个月,促成双方达成了赔偿各项损失104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害人及家属拿到了全部应得赔偿款,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夏律师调解斡旋能力的一致认可,降低了案件的复杂程度。董某某开车与电瓶车相撞,造成骑车人当场死亡,交警事故科无法确定责任,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夏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董某某承担了较轻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案号:(2013)大民初字第987号。袁某某高楼坠亡申请工伤认定赔偿案件,用人单位坚持是自杀,拒绝认定为工伤,并给予赔偿。经多次调查取证并经过多次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历时长达近2年时间,最终胜诉并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京丰劳仲字(2013)第0207、0208、0209、0210、0211号裁决书、(2013)二中行终字第355号。刘某某诉自己儿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刘某某一审败诉,自己拆迁所得的房屋判给了被告,各项款项及补偿款也比自己的一审请求相差甚远,经过夏律师认真研判一审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据,结合被告的陈述,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并与二审法官认真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某取得了峰回路转的“胜诉”,从而避免了维持一审判决的不利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大加赞许。调解书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13508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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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衍桥律师,北京市盈科律所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律师,中国 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组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京朝阳法院特邀调解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专家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律师说法案例集》副主编,央视和法律卫视节目特邀嘉宾律师,办理的案件多次被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普法。撰写的《公司企业合规管理运行与控制》、《律师尽职调查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效力浅析》、《企业法人与罪犯的距离》、《侵占公司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多文章被业内广泛适用并出版。撰写的《刑事案件与办案机关沟内容探讨》、《浅析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时间》、《如何把握刑事案件黄金37天》等文章被业内多家平台转载。  专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犯罪案件。对公司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办理并胜诉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件被北京市某法院作为全院教学案例推广。  刑事案件擅长分析案件痛点,有充分的与办案机关沟通经验。取保候审成功率高。代理多起无罪辩护、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事效率极高,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安排会见工作。  曲律师多年企业财务工作及律所刑事部门的工作经验,在刑事、公司财务交叉的刑民案件处理中显出独特优势。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投融资企业、银行、文化娱乐业、矿山企业、大型电商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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