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人抢劫,强奸案例,如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犯罪中止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50号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1)如果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
(2)如果主动退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3)如果主动停止犯罪,且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般认定为犯罪既遂,但量刑时应考虑其主动退出并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完成犯罪的情节,符合从犯特征的,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帮助犯,其在多次参与蹲守未遇被害人后,虽未继续参与作案,但没有消除其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的影响,其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