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例,正当防卫的认定
2022-10-24 15:27作者:网络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8号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均属不法侵害。但是,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1)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的;
(2)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殴打对方的。
上述两种情况中,互殴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此时另一方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互殴已经停止,被害人又持碎酒瓶突然袭击被告人,被告人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抱住被害人后腰将其摔倒的方式,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也意料不到被害人会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