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
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