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2022-04-29 04:23作者:法律读库
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关于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的范围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破产撤销权的对象是可撤销行为。对于什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有的国家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如英国、日本,有的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如德国1994年修订的破产法即规定了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和具体的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我国破产法对可撤销行为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种类又过少,债务人在破产前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调整,不能真正贯彻破产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因此立法上有必要参考德国立法例,抽象出可撤销行为的一特征,将其概括为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从而弥补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不能穷尽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类型的不足,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期更有效地规范破产利害关系人的行为。而在目前的破产案件审判实践中,法官则需对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有一个抽象的概念性的认识,从而对目前破产法中未规定的、债务人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正确的定性。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