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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纪吗?

2022-04-21 13:48作者:周晨

以案说法——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纪吗?

【案件起因】

梁某一直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5年入职北京公司,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承接客户公司的软件开发项目,所以,梁某在入职后不久后,就被派驻到位于朝阳区的客户公司,从事软件开发、更新等工作。

梁某对于这家客户公司的工作非常满意,因为工作量不大,而且上班地点离家也很近,步行10分钟即到。

但是,2020年6月,因为朝阳区这家客户公司的资金问题和运营方向调整,软件开发的项目将于7月1日全面停止,梁某在客户公司的岗位也随之消失了。

随后,公司便通知梁某7月份到另一家位于海淀区的客户公司,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但梁某听闻新岗位在海淀区时,有些不愿接受,说自己再考虑考虑,便借口家中有些私事,等这边工作结束(朝阳区客户公司),需要请半个月假。

公司批准了梁某休假,并通知梁某休假后,按时到海淀区的客户公司报到。

【案件发展】

梁某在休假期间与公司沟通,希望公司把自己派到一个距离近点的客户公司工作,但是当时,公司并没有符合梁某要求的岗位,所以沟通没有取得进展。

梁某休假结束后,并没有如期到海淀区的客户公司报到,公司马上联络梁某,并告知,如果明天不能按时报到,将视为旷工

事情到这个地步,梁某只得摊牌,公司安排去海淀区的客户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自己不同意公司的安排,没有达成协商一致,所以不会去海淀的公司报到。

最终,梁某还是没有到海淀区的客户公司报到,于是公司在5天后通知梁某,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梁某的旷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梁某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并没有与自己协商一致,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梁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从法律上来讲,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保持一贯性、预期性,不能随意变更,即便需要调岗,也必须具备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

在本案中,梁某与公司都一致认可位于朝阳区的项目岗位消失,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公司安排梁某到新岗位报的行为是合理的,也是事在必行的。

其次,虽然梁某的上班地点从朝阳区变更为海淀区,但仍然属于北京城区内,这样的通勤距离在北京上班族中非常普遍,不会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向梁某公示,对梁某具有约束力。梁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以严重违纪将其辞退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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