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文明 司法大有可为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使命感责任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等大江大河确立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政策,对环境资源保护也实施了最严格最严密的保护。在这种形势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一些案件也逐步进入法院,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稳妥地审理这些案件,考验着法院的司法水平,也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应当说,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坚守绿色审判理念、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坚定推进制度建设,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和裁判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如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审结环境资源保护案件547件,依法促进了西南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而全国法院近几年来受理了更多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惩治了环境资源犯罪,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和支持作用,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毋庸讳言,生态环境执法和生态环境司法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当前一些地方也存在一些不正确的理念和做法。如有的地方行政机关,面对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搞选择性执法,关系特别好的、背景特别硬的、利益交织特别深的,就拖着、看着、等着,回避矛盾,害怕矛盾,甚至激化矛盾;要么长官意志,任性执法;要么搞变通,要么不作为。“秦岭违建别墅拆除”、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等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督查组不来,不作为;督查组一来,乱作为。”在审判领域,有的法官在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案件中,片面强调程序优先原则,只要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一丁点”的程序瑕疵,就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有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给相关当事人以充分的权利保障,不给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其结果是形成了司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的“空转”,既浪费了公共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和一些社会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遏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不作为,但是,提起的公益诉讼总体数量不多;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是极少,前几年甚至出现提起诉讼为零的状况,这与客观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现状很不一致。与此同时,个别地方还存在公益诉讼标准不严不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质量标准不高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生态环境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而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其范围之广,非任何单一诉讼可比。生态环境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幸福指数影响大,人人皆可切身感受。“关系着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是命运共同体,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使命感责任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强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所有司法者、执法者都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对于司法者而言,既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的司法理念,也要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对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要予以适当的、切实的保护,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也要依法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的依法行政、公益诉讼,让破坏生态文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受到严厉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