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哪些情形法院可驳回申请
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申请司法确认要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有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
(五)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七)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司法确认的,还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材料。受托人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供材料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