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一、裁判规则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 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5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第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规则理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交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道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道受重大损失,选择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可见,驾驶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是否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范围”内,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范围”之内则认定为交通筆事罪;反之,如果并非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共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广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原则上讲,一般应首先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首先,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职工使用交通工具违章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职工虽使用交通工具但并非是从事单位的生产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用于生产、运输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经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不符合上述情况,虽因使用交通工具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指导案例
2001 年11月9日18 时许,被告人李某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某市华北石油某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某琴撞倒。李某英随即同他人将张某琴送到医院,但张某琴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英在医院内被接到报警后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被告人李某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某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这一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某琴撞死,其性质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但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