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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2022-03-08 16:38作者:法律读库
只要是非法收集或者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以前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中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如政府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1、只要是非法收集或者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二、侵犯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信息罪如何减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减刑的程序如下: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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