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正文

福建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21-08-26 15:57作者:王娜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黄某选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5月15日晚,黄某选与朋友在乡下黄某选母亲居住处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朱口镇往泰宁城关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案发时黄某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0mg/100mL,已达醉酒程度。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