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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二进宫,带你了解什么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08-24 18:01作者:李军

郭美美二进宫,带你了解什么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开设赌场罪被判了5年的郭美美,2019年7月刚刑满释放,这次她又进去了。

2021年8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具体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事情经过。

普法

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事件依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什么

西布曲明(Sibutramine),又名N-(1-(1-(4-氯苯基)环丁基)-3-甲基丁基)-N,N-二甲胺,分子式为C17H26ClN,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曾被用于减肥药,可能产生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

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10月30日宣布停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什么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为三档:第一档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也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生产销售数量较大的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请判处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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