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偷来的电动车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一年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盗窃车辆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日19:30许,被告人陈某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卖部门口饮酒后,发现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未拔车钥匙,便趁机将电动车盗走,途经城区一路段时,因其逆行与迎面驶来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随后处警民警来到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测。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5mg/100ml;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2021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饮酒后在街上游荡,伺机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窜至宜春市某医院门口公交站台旁,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起子,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锁撬开,然后搭好电源线连上电路将车辆盗走。被告人陈某骑车至袁州区某公园内休息,车辆后不知去向。被害人易某在当日凌晨2时左右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遂案发。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于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程度较高,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所犯盗窃事实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