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怎么认定
在当前社会中,欠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实践中却有许多人在身负欠款之后,却没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了,对于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怎么认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对于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怎么认定没有规定,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不能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认定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不能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对于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怎么认定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上。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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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民商事诉讼案件15年。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