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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贵溪法院一审集中宣判六起危险驾驶案件

2021-08-18 14:28作者:刘泽

  中国法院网讯(李永良 甘兆扬)近日,江西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宣判六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孙某、饶某、王某、李某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拘役,并处以罚金每人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

  2021年3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与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1.8 mg/100ml,被害人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酒后驾车行驶途中,先后碰撞水泥墩和被害人梁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孙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11.75 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年一月,孙某与被害人梁某达成调解;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饶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饶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0 mg/100ml;

  2021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时被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8 mg/100ml;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行驶时遭遇交警检查,为逃避查验,李某倒车试图逃跑,在倒车时,与被害人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何某车辆受损。经鉴定,李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4 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月李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调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孙某、饶某、王某、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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