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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案答辩人如何举证

2021-08-17 15:32作者:法律读库
名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论是侵犯名誉权表现之一,那么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案答辩人怎样举证?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案答辩人如何举证

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被起诉后,被告人进行答辩的,可以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额等的证据,举证没有侵害对方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案答辩人如何举证

二、新闻侵犯名誉权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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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犯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而被告答辩时,可以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额等的证据进行举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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