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窃取他人工地钢管脚手架 两男子获拘役
2021-08-17 09:39作者:刘泽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熊某和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1日下午18时许,因被告人熊某负责后勤管理的宜春市袁州区某工地8号楼缺钢管脚手架,遂与被告人程某商议窃取赵某所有的15区工地上的钢管脚手架,并商议由熊某负责与15区工地看守人员刘某聊天转移其注意力,由程某负责偷开工地塔吊进行吊管作业,并由熊某安排不知情的工人彭某、叶某二人装卸钢管脚手架。
二人按照分工将赵某工地上钢管脚手架共计437根(2.5米长220根、0.9米长217根)吊至8号楼顶楼楼面,后二人因形迹可疑被15区工地看守人员刘某发觉,二人借故离开。当晚,熊某要求彭某、叶某二人将盗窃所得的钢管脚手架隐藏至8号楼楼面下一层。5月22日早上8时许,彭某、叶某二人在搬运钢管脚手架时被刘某发现。
经鉴定,被盗的钢管脚手架共计价值人民币2146元,两被告人已将盗窃所得的钢管脚手架全部归还给被害人赵某,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某、程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伙同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工地钢管脚手架据为己有,价值2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程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程某已赔偿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而且被告人熊某、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