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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圆“淘金”梦 9人偷越国(边)境获刑

2021-08-13 16:24作者:王娜

  中国法院网讯(侯宇)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谭某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余7名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  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另案处理)叫被告人沈某源帮其联系人员偷渡去缅甸,并让其安排好食宿,随后,沈某源承诺安排高薪工作并偷渡至缅甸为由,联系了欧阳某健、欧阳某军、李某毅、李某声、文某、吴某辉等人。

  2021年3月12日、3月14日,该七人分别坐飞机从桂林飞到云南西双版纳,沈某源安排他们到景洪市某小区住宿,沈某源叫来谭某飞为该七人煮饭,并帮忙管理。后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源、谭某飞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组织被告人欧阳某健、吴某辉、李某、文某、李某声、李某毅、欧阳某军准备偷越国(边)境,沈某源、谭某飞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欧阳某健、吴某辉、李某、文某、李某声、李某毅、欧阳某军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吴某辉、李某、欧阳某健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被告人沈某源起的是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飞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源、谭某飞、欧阳某健、吴某辉、李某、文某、李某声、李某毅、欧阳某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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