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烟花爆竹存放民房内 两人分别获刑三年
2021-08-13 15:02作者:王娜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袁某和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开办的花炮厂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1月19日到期后,将剩余未卖出的爆竹运至宜春市袁州区旁无安全装置的一民房内,2021年初,又购买了2000余元烟花爆竹存放在该民房内,打算自用。经鉴定,袁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中,黑火药总量为19594.44g,烟火药重量为38787.56g。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的儿子开办的花炮厂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12月8日到期,2020年底,邹某也运了部分爆竹至被告人袁某存放的民房内用于零售,其中部分卖出后的爆竹因疫情原因退回,继续存放于此,并购买了烟花存放在该民房内。经鉴定,邹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中,黑火药总量为6383.36g,烟火药总量为32640.41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邹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袁某、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