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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过错是否可以主张医疗费

2021-08-12 13:58作者:法律读库
患有伤病或者出现人身伤害时,患者一般会到医疗机构医治的,而在治疗过程中,有些医务人员可能有渎职行为,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那么医院存在过错可不可以主张医疗费?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院存在过错是否可以主张医疗费

医院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能向患者主张医疗费,并且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存在过错是否可以主张医疗费

二、医疗事故被害人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有: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向患者主张医疗费,并且医疗机构要承担人身伤害赔偿的责任,依据患者伤情进行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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