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出生后死亡,云南昭通一医院赔了70万
新生胎儿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还是活体,赔偿差别多大?在法律的世界里,过程差一个字结果就差十万八千里,下面这个案例就非常典型。
在云南昭通的某医院,发生了一起新生儿死亡案件,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医院承担90%责任,共赔偿70余万元。

医院承担90%责任
时间倒回至2019年5月25日,原告汤某到昭通某医院待产。后于26日在该医院顺产一活女婴,重3200g。出生时羊水Ⅲ度粪染,约200ml,立即评分1分(心率1分)。经过2个小时的抢救后,于27日凌晨1时30拔出气管插管,新生儿无自主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进行尸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汤某之女系肺炎伴肺不张、肺水肿致呼吸障碍死亡。经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
▶昭通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汤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汤某之女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昭通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
▶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由被告对原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本案关键:按哪个标准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原告之女娩出时为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按照民事权益主体计算标准来计算赔偿标准。

如果详细计算,汤某应获得哪些赔偿呢?经法院认定,汤某获得共计70余万元的赔偿,包含以下6个方面内容——
1、护理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死亡赔偿金
4、交通费
5、鉴定费
6、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本院确定本次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86028.8元。
由被告昭通某医院向原告赔偿707425.92元(786028.8元×90%),原告自行承担78602.88(786028.8元×10%)。
小律释法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新生儿因多种原因在娩出后不久离世的案件发生概率较大,对于新生儿是否应该按照完全民事主体来看待的问题,本应当没有争议。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新生儿因多种原因在娩出后不久离世的案件发生概率较大,对于新生儿是否应该按照完全民事主体来看待的问题,本应当没有争议。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胎儿自娩出时若为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就已经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