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被告人被判刑11年驱逐出境,外籍人士在中国犯罪如何处理
(一)管辖
1.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21-23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法院管辖。
2.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审理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二)将特定事项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1.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1)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3)宣判的时间、地点。
2.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3.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4.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5.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按照有关规定通知。

(三)探视、会见在押外国籍被告人
1.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2.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
3.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并依照有关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4.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四)公开审理
1.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2.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
3.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法院可以提供。
(五)限制、暂缓出境
1.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2.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
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六)来自境外证据材料运用
1.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外籍人士在中国犯罪需要适用中国的法律,由我国法院管辖、需要将特定事项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需要公开审理等,具体内容参见上文,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咨询在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