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两家医院共同担责!“心肌炎”治疗不到位致患者死亡,怎么维权?
本期案件主人公只年仅23岁,是一个刚满两岁孩子的母亲。因为突发心肌炎,她辗转三家医院治疗,仍未能挽救她年轻的生命。
洪某去世后,家属悲痛万分,常见的“心肌炎”是如何夺去年轻的生命?带着困惑,家属找到“西南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找出案件的真相。

辗转3家医院,终抢救无效死亡
从嵩明博爱医院、到嵩明县人民医院、再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洪某为治疗“心肌炎”辗转了3家医院,最后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4月28日中午,23岁的洪某因“头晕、胸闷、心悸、四肢乏力”,到嵩明博爱医院就诊。进行相关检查后,医院对其进行输液治疗,但洪某的病情并未好转。

15时50分,洪某被转至嵩明县人民医院。此时,洪某的血压已测不出,精神萎靡、烦躁不安、面色苍白、大汗淋滴、四肢冰凉。医生初步诊断为心肌炎。经治疗后洪某病情无好转。
18时10分,洪某由救护车转至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急救医学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死亡原因为弥漫性心肌炎,心肌变性坏死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将3家医院告上法庭
洪某的去世,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洪某的父母及丈夫认为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将3家医院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家医院赔偿。

面对洪某家属的起诉,3家医院各有各的说法:
嵩明博爱医院认为,医院只应承担次要责任。洪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造成,医院承担的赔偿比例不应超过20%。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该承担。对于鉴定费、诉讼费依据赔偿责任进行分担。律师费不属于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其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及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担。
嵩明县人民医院表示,愿意在鉴定报告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进行赔偿。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有责任,法院怎么判?
此次涉案医院总共3家,诊疗过程交错复杂。盘龙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就洪某死亡一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洪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多大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如下——
嵩明博爱医院与被鉴定人洪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次要因果关系,考虑参与度为25%-35%。
嵩明人民医院与被鉴定人洪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轻微作用,考虑参与度为5%-15%。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未见明显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司法鉴定的结果,依据“城镇标准”作出以下判决——
嵩明博爱医院对洪某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362340.7元;
嵩明县人民医院对洪某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155288.87元,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对洪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律释法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金。因城乡经济发展差异,以2020年云南省赔偿标准为例,同样计算20年的时间,城镇居民残疾(死亡)赔偿金为36238元/年×20年=724760元,而农村标准为11902元/年×20年=238040元 ,相差三倍之多。
本案例中,我中心结合患者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患者虽为农民,但其在城镇地区生活已满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且随着城市化进展,再以户籍区分赔偿标准,明显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原则,故案件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近年来,有部分省市已经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正逐步消失。
西南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

西南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是西南地区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医用产品纠纷和食品安全纠纷的法律服务团队,创立至今专注于医疗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务受损等多个领域的专业化服务,秉持着专业化、品牌化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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