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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法官角色应怎样定位

2020-04-24 13:46作者:刘学武 魏学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大会开启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就需要法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强职业素养,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

  苏力在《送法下乡》中说过:“作为一个经验现象,每一个法官都是在各种其所处社会认为可欲或不可欲的、以及界乎其间的影响、限制、诱导、甚至压力下行使其权力的。”对于法官的多重身份予以同情的理解,表面上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从来就不正当。例如,有人认为,法官既是凡人肉身的普通人,又是从事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的职业人,在心理机制的意义上体现了自我与非我的矛盾;法官以法院为职业场所,但在意志上又必须具有个性意义上的独立性,这体现了集体与个体矛盾;法官是代表国家或公共立场的审判员,但又必须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这体现了公立与中立的矛盾;法官身处事象纷纭的社会之中,但又应该具有超脱社会的姿态,这体现了世俗与超俗的矛盾;法官的角色充满了矛盾的内涵,合格的法官必须在这多重矛盾结构中理清对立关系实现恰当的自我定位方可进入角色。

  (一)以柔克刚的秉性。司法,是和平时期解决纠纷的一种惯用方法,又是一种使纠纷得以化解的和平方式。从这个意义上,司法可以说是与革命相对应的,有一点需要注意,司法的被动性,其必须有一个纠纷存在为前提,虽然纠纷不一定就是暴力,但是一般而言,表现出了不可调和的刚性,才被诉到法院。在这里,法官的角色具有两重性:一是作为中间人、裁判员;二是作为弱者的保护者。这种角色要求司法机关既不能介入纠纷之中,又不能置身事外,既不能偏袒一方,又要坚决地支持受害者,为其讨回失去的正当权益。有人将其形象地描述为:职权主义是“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而当事人主义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综上所述,传统的诉讼通过一种模拟战争的方式来释放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而尤其是现代的“协商性法治”和“合作型司法”更体现了诉讼的和平性。

  (二)超越自我的角色塑造。因为形式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存在固有的弊端,法官必须结合社会因素来适用法律。法官有限制的自由首先就是对其能力上的要求。法治发达的国家的实践,司法机关的专业化、技术化一般要求法官有特定教育背景,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职业能力和良好的道德操守。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虽规定了遴选法官,但具体程序,谁提出人选未作规定。常人与专职构成了法官自我与非我的双重人格和内在矛盾的主要内容。法官人格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自我向非我的过渡,即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法官只有处好自我与非我的矛盾关系,超越自我,追求真我,方能进入角色。

  (三)以心治心的知识储备。审判以对真假、是非曲直的判断为本质内容。判断是一种“认识”,贵在公正与准确。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更为猛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正因为如此,一个好的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年纪大一点的人,他们是经过多年的学习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一回事,他们懂得不正义,并不是把他作为自己心灵里的东西来认识的,而是经过长久的观察,学会把它当作别人心灵里的别人的东西来认识的,是仅仅通过认识,而不是通过本人的体验认识清楚不正义是多么大的一个邪恶的。当然,所谓“以心治心”所要求的法官理性逻辑能力必然是建立在精通程序法和实体法知识,熟练运用程序规范和技巧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

  (四)非此即彼的思维特征。法官和医生不同,法官的判决总是会伤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权利义务对等承担的说法在社会上十分自然,但在法庭上却是纯粹荒谬的理论”,因此它有时还使得公平也似乎受法律游戏规则的摆布。英国法学家韦德对此有句名言: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政策作出的。法院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孙笑侠认为:独立、超然和理性三方面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专业法官权威之基础。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地有机地构成了法官职业之本色,并决定和影响着法官活动、法官制度和法官伦理的一切内容。如果说“以心治心”更强调法官具有一颗“公正心”,那么“非此即彼”更突出法官对事实作出合乎法律的正确判断和评价的“公正力”。

  (五)举一反三的司法经验。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在一个法制社会的历史不是很长、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的国家,对法官的要求就有些特殊,也就是说完全照抄照搬书本、教条的审理方式是不符合国情的,称职的法官首先是一个群众工作者,学会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来。朱苏力认为,“在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着千奇百怪的事,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以各种可能的办法获得各方均能认可的结果”。当然不能把强调法官对其知识资源的运用的正当性和观点,等同于反对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反对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在我国社会的转型背景下,基层法官处于难以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与现代化发展所要求的规则之治之间的张力构筑的空间中,他们的第一要务是解决纠纷,而不是绝对地服从法律规则。随着各种条件的成熟,基层法官的角色会由解决纠纷转向据规则判案。常言所说的司法工作依靠经验,并不是一种机械的“照本宣科”的操作活动,更多的是要求法官掌握一种灵活把握的尺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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