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法院审结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08-04 09:34作者:罗一坤
中国法院网讯(汤求忠 廖长春)7月29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出租银行卡帮助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这是该院判处的首起此类型案件。
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海丰县、湖南省醴陵市,出租自己名下的八张银行卡及其身份证、手机供他人使用,获利3500元,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走账243万余元,其中查实涉嫌诈骗的资金4.18万元。2021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张某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