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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加班的23个问题(1)

2021-07-29 15:50作者:汪正楼

实务问答|加班的23个问题(1)

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1、什么是加班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2、延长工作时间有时间限制吗?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3、什么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4、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九十条

5、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6、加班工资什么时间支付?

(1)工作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7、实行轮班制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需要。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8、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仅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没有集体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南京市中院、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六条

9、非按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津贴等收入可以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吗?

如双方对加班工资基数无约定,则非按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津贴等收入不宜列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法条链接】南京市中院、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八条

10、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如何计算?

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符合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除外。

【法条链接】南京市中院、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一条

11、加班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12、如何认定电子考勤的效力?

对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如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可以认定电子考勤的效力。

劳动者提供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时,可对相关部分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南京市中院、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二条、江苏省高院、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13、如何认定没有职工签字的考勤的效力?

对未职工本人签字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审查,如职代会、企业工会对相关证据内容进行确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法条链接】南京市中院、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三条、江苏省高院、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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