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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的流质契约是有效的吗

2021-07-29 15:03作者:法律读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流质契约有效的,即使约定流质条款,虽然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仍具有担保的效力,质权人仍可以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辟谣】
问:流质契约与让与担保一样吗?
答:不一样。
流质契约又称“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流质契约无效,但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
【提醒】
问:流质契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答: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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